一、为了加强学校及各单位、各部门印签的管理,确保各类印签使用、保管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各单位、各部门管理的印签主要包括公章、领导办公用章和业务专用章。
三、印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刻制、启用、使用和保管印章等。
四、拟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,经校办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,到校办索取有关证件,按规定的程序申办刻制印章。
五、印章在起用前,到校办登记备案,并规定启用的日期。
六、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,要有安全保障措施。印章一旦丢失,要立刻报告校办,按程序公布作废,并在印签当案中注明。
七、印章保管者及其所在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,在使用或批准使用印章时,要坚持原则,正确使用印章。重要事项使用校党委或学校及领导办公印章时,须履行领导签批手续。
八、作废的印章,由校办收回送档案馆保存,并及时发出作废通知。
九、严禁携带公章外出。
十、校办要随时检查和指导学校各单位、各部门印签管理工作。学校各级领导负责对印签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鼓励。凡因玩忽职守造成印章丢失或错误使用印章造成一定后果,要追究印签管理人员及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,并给予严肃处理。